委托代理人:程绍鹏,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桂芳,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黄湾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峨眉山市黄湾乡黄弯村。
法定代表人:李XX,该乡乡长。
原告王友才诉被告峨眉山市黄湾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友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友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