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友才与峨眉山市黄湾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1102行初285号
所属地区:乐山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2公开日期:2018-01-29
当事人:王友才,峨眉山市黄湾乡人民政府
案由:nan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102行初285号原告:王友才,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程绍鹏,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桂芳,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黄湾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峨眉山市黄湾乡黄弯村。

法定代表人:李XX,该乡乡长。

原告王友才诉被告峨眉山市黄湾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友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友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