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重庆长地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29号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1004201135。
法定代表人米登,该公司总经理。
李德胜与重庆长地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4日作出的(2016)渝0230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德胜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105000.00元(已扣除被告刘读宇已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被告刘读宇5000元(为原告李德胜垫付的医疗费);三、被告重庆长地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德胜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计619935.92元;四、被告重庆长地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读宇垫付的鉴定费900元;五、被告重庆望江裕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耀程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李德胜的其余诉讼请求”。
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重庆长地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德胜于2017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长地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支付619935.9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该邮件被退回。
后,本院又于2017年12月04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2017年6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
3.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29号1-4-3号现场查找该公司,未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
4.本院于2017年09月06日将被执行人重庆长地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7年12月04日将重庆长地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米登纳入了临控措施。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2月0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德胜之代理人。
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