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於美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拆迁赔偿款,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6091.53元。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另案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