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时荣,男,1953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执行人刘筱荣与被执行人唐时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鼓刑二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业已生效。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人唐时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时荣退出全部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具体是:1.被执行人xxx名下xxxx银行xxxx支行xx×××xx账户中的存款xx万元已扣划至本院并交付申请人,该账户已予以冻结(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xxxx银行xxxx支行账户xx×××xx内存款余额极少未予冻结;(未冻结的交待原因,如申请人同意等)2.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无社保缴纳记录。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到其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榴新村304号702室及申请人提供地址华侨大厦10D上门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目前实际执行到位xx万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或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扣划裁定书及回执、社区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