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刘筱荣与被执行人唐时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106执2379号
所属地区: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20公开日期:2018-06-26
当事人:刘筱荣,唐时荣
案由:nan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2379号申请执行人:刘筱荣,女,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执行人:唐时荣,男,1953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执行人刘筱荣与被执行人唐时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鼓刑二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业已生效。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人唐时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时荣退出全部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具体是:1.被执行人xxx名下xxxx银行xxxx支行xx×××xx账户中的存款xx万元已扣划至本院并交付申请人,该账户已予以冻结(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xxxx银行xxxx支行账户xx×××xx内存款余额极少未予冻结;(未冻结的交待原因,如申请人同意等)2.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无社保缴纳记录。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到其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榴新村304号702室及申请人提供地址华侨大厦10D上门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目前实际执行到位xx万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或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扣划裁定书及回执、社区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