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惠州市广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45号小区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仕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向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广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广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