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五平、赖亚青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226执3164号
所属地区:宁海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05公开日期:2018-06-06
当事人:王五平,赖亚青
案由:nan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3164号申请执行人:王五平,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赖亚青,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王五平与被执行人赖亚青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6民特4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五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赖亚青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00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宁海县××龙街道××号的房地产,本院已查封拍卖,所得拍卖款在扣留相关费用后,王五平依法分得19786.06元。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赖亚青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赖亚青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