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高新农业开发区(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
申请执行人沈良荣与被执行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沈良荣依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特68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沈良荣劳务报酬9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被执行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经被执行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将被执行人为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浙0110破申19号民事裁定受理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截止2017年12月20日,本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