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成违反交通法规行政处罚一案。
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于2016年10月07日向被申请人李成送达了编号411335-100158347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处罚内容:决定予以50元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李成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申请的违反交通法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