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俊,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俊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沁、赵某出庭,指控:2017年12月16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陶俊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中河高架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城区万松岭路北口处时被交警查获。
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为被告人陶俊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陶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