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濮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红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902民初12313号
所属地区:濮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07公开日期:2018-04-11
当事人:濮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红甫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2313号原告濮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濮阳市石化路东段10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57102938法定代理人杨庆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红甫,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受理原告濮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濮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