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孔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蕊,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庆傲,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郭庆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郭庆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360257.06元(截止至2017年6月11日止,其中本金人民币224817.3元,利息25161.7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4750.75元,滞纳金55527.3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按领用合约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卡号为0000。
被告使用上述卡片并产生透支后,经原告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信函、上门通知等方式催收欠款,至今仍未清偿,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信用卡申请确认函1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郭庆傲向原告网申办理信用卡,原告根据被告的身份信息予以核准,被告现场在上述确认函中签字确认,承诺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证据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1份,证明郭庆傲申领的信用卡透支利息为日0.05%,同时逾期还款应承担滞纳金、年费、补换卡费、挂失费、取现利息、取现手续费、超限费等费用;领用合约约定,发生纠纷的由信用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最低还款额的5%按月支付;证据3、被告所欠的本金、费用确认表,证明被告郭庆傲卡号0000信用卡交易的欠款明细,截止2017年6月11日,被告郭庆傲使用信用卡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24817.3元,利息25161.7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4750.75元,滞纳金55527.3元,合计人民币360257.06元,被告应按约立即支付所欠的全部款项;证据4、被告郭庆傲信用卡交易记录总表1份,证明自2016年7月12日使用该卡后至2017年6月11日逾期未还款所产生的所有交易信息,欠款所有费用合计360257.06元;证据5、催收记录1份,证明自被告逾期后原告对其进行催收,至今未还;证据6、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申请的信用卡由原告统一管理及该纠纷的管辖法院。
被告郭庆傲未向本院提供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调查,本院对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被告郭庆傲向原告网申办理信用卡,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经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审核,被告郭庆傲到原告处现场填写了《信用卡申请确认函》,并在函下方填写:“我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
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于2016年7月7日批核后,被告获得了卡号为0000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于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还款、利息和收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其中对持卡人规定条款主要有:第三条对账单和还款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
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
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首月最低还款额比例为10%。
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分期付款和电话分期付款本期应分摊还款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6.乙方如选择使用自动转账还款服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
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
第四条利息和收费1.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如乙方领回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须支付甲方按规定计收的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2.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
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利息。
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该等其他利率计付的利息。
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
人民币和外币当期余额的利息应分别计算。
3.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滞纳金。
6、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
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
被告郭庆傲在2016年7月12日开始启用上述信用卡,截止到2017年6月11日,被告郭庆傲尚欠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24817.3元,利息25161.7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4750.75元,滞纳金55527.3元,合计人民币360257.06元;其中2017年1月1日后至2017年6月11日,涉及滞纳金(原告举证的信用卡交易记录总表交易类型记载为逾期还款违约金)计3笔,计款40363.81元。
本院认为,被告郭庆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被告郭庆傲向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申请领用信用卡,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为被告郭庆傲发放了卡号为0000的信用卡,双方建立了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郭庆傲领取信用卡使用应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及原告信用卡章程规定的约束,履行及时还款的义务,并对逾期还款支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及费用。
被告郭庆傲领用信用卡后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现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被告郭庆傲偿还截至2017年6月11日尚欠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24817.3元,利息25161.7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4750.75元,合计人民币304729.76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主张被告郭庆傲支付截止2017年6月11日滞纳金55527.3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本案中,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至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