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培华,男,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3月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0年10月19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第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培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水英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培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叶培华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西场路被害人苏某经营的巧云手工面店,采用钻玻璃门缝等手段进入,窃得女式鞋子1双。
2、2017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叶培华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西场北路311号被害人赵某经营的顺心发型店,采用钻玻璃门缝等手段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3、2017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叶培华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姚家路233号被害人方某经营的方记面馆,采用钻玻璃门缝等手段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17元。
4、2017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叶培华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姚家路225号被害人金某经营的旭辉手机专营店,采用钻玻璃门缝等手段进入,窃得利群香烟半包。
5、2017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叶培华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姚家路219号被害人李某经营的花好叶圆花店,采用钻玻璃门缝等手段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180元。
另查明,涉案第5节赃款人民币180元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培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赵某、方某、金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培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39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归案后,被告人叶培华能如实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