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
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哈中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盛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478.6克予以没收。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于2017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于2017年1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盛云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肯干,罪犯汪盛云于2016年6月17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4月26日、2017年8月25日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汪盛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