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华,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邓春芳,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申请执行人谢小红与被执行人王华、邓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由被执行人王华、邓春芳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小红人民币278000元整。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秧附本案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