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17)湘038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谢小红与被执行人王华、邓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湘乡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381执446号
所属地区:湘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05公开日期:2018-04-19
当事人:谢小红,王华,邓春芳
案由:nan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谢小红,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王华,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邓春芳,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申请执行人谢小红与被执行人王华、邓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由被执行人王华、邓春芳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小红人民币278000元整。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秧附本案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