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晓燕,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平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平沙二路104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315420。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
梁婉英根据已经生效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外字(2016)第1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珠海经济特区珠平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珠平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上述生效仲裁裁决确认:一、珠平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梁婉英将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侨光路192号侨光公寓2510号房登记至梁婉英名下;二、珠平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婉英支付逾期未能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以梁婉英已交房款36945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利率标准计算,自2010年12月17日起计至梁婉英取得房地产权证止)。
另,珠平公司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9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8日查封了珠平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区××安村××号(房产权证号:26××25)、位于拱北××光路××号珠平工业大厦(房产权证号:C6××82)两处房产,同时还轮候查封了珠平公司名下位于拱北××光路××号珠平工业大厦(房产权证号:C6××83)。
2017年9月1日,本院又查封了珠平公司所持有的珠海市珠平物业营业部100%的股权、珠海市香洲盈达房产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以及珠海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9%的股权。
2017年10月16日,本院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7)粤04执4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侨光路192号侨光公寓2510号房过户至梁婉英名下。
2017年12月20日,经本院主持,本案双方就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珠平公司一次性向梁婉英支付人民币7万元以和解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金等。
另,本案执行费950元由珠平公司承担。
现珠平公司已向本院交纳人民币70,950元。
同时,梁婉英向本院确认,将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侨光路192号侨光公寓2510号房登记在梁婉英名下的相关手续已经办妥,无需珠平公司提供进一步的协助。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珠平公司已履行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上述查封的不动产和股权依法应予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