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戴立建。
被告:淮北市烈山镇食味仙,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经营者:李子汉。
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与被告淮北市烈山镇食味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存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子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