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熊家能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黔03民辖终358号
所属地区:贵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12-25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熊家能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西街98号。

法定代表人:邬清富,该单位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家能,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上诉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因与被上诉人熊家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民初5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就涉案工程签订任何合同,未对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等作出任何约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熊家能二审中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熊家能以承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在仁怀市××镇贵乡酒业厂房工程建设的部分项目,要求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引发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之规定,由于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熊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