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甘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103执2437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12公开日期:2017-12-30
当事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甘以军,安丽,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nan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

被执行人甘以军,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安丽,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刘店村。

法定代表人:罗琴,经理。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甘以军、安丽、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