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甘以军,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安丽,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刘店村。
法定代表人:罗琴,经理。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甘以军、安丽、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