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建清,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68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谢兆义与被执行人陈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建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陈建清向申请执行人谢兆义偿还货款229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受理费375元由被执行人陈建清承担;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建清已向申请执行人谢兆义履行义务10000元,余下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対(2017)湘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