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学竹,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洪,该局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松,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孙利,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
被告:贾万宝,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
被告:张凤林,女,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娟,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北京铁路局诉被告孙利、贾万宝、张凤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原告北京铁路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冀07民终80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铁路局于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