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皮晓娟与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区永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2民初196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黄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8公开日期:2018-01-11
当事人:皮晓娟;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区永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初196号原告:皮晓娟,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大泉路**。

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永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广场路**。

法定代表人殷婷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皮晓娟与被告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区永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2017年12月6日,原告皮晓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