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肖振文,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肖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
经过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06000元债权均未能实现。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世 生 审判员 陈 新 鑫 审判员 黄 文 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詹权(代)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