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30日作出(2010)湛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远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共减刑一年九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2017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范远兵于2009年4月16日下午,在平顶山市火车站附近曾经打过工的“老中砂锅烩面城”,意图将该店店主庄某某、王某某夫妇家的女婴偷走,并于19时许,将女婴卖给买家李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罪犯范远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评审次数):4/4。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