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陈身荣、邹雪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31执1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