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项桂平、陈身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0731执1297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于都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7-12-28公开日期:2018-01-02
当事人:项桂平;陈身荣;邹雪莹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项桂平,女,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被执行人:陈身荣,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被执行人:邹雪莹,女,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赣073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陈身荣、邹雪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31执1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