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兴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陆良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云0322刑初385号
所属地区:陆良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9公开日期:2018-01-10
当事人:王兴福
案由:故意伤害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385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兴福,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陆良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培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兴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王兴福因生产琐事与陈某发生争吵并撕扯,后被告人王兴福用锄头将陈某打伤。

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达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兴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资春美、王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予以证实,另有抓获经���、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兴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