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海涛与石英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郏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425民初3970号
所属地区:郏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04公开日期:2018-01-03
当事人:王海涛,石英民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3970号原告:王海涛,男,1951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田野,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博,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

被告:石英民,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省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与被告石英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涛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海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