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桃林与江苏宝丽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903执572号
所属地区:盐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01公开日期:2018-01-30
当事人:王桃林,江苏宝丽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nan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王桃林,女,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宝丽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钱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桃林与被执行人江苏宝丽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903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抵押、亦被查封,暂不便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