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韩三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风陵渡开发区工业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宗让,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中环火炬创业大厦*幢,法定代表人:梁俊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山西中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晋0830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186359.7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5日算至款付清之日;2、被告山西中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出具5945233.65元建筑业发票,并在取得上述工程款后五日内出具相应发票;4、驳回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反诉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202元,由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山西中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2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970元,由反诉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承担66000元,由反诉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70元。
判后,二被告不服上诉。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作出(2017)晋0830民终15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已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以手机短信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宗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中台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可供执行。
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晋0830执429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工业大道南段西侧内环南路南侧的宗地面积为9990平方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