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开封市东京电化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202民初3074号
所属地区:开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3公开日期:2018-07-18
当事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开封市东京电化厂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307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梁彦岭,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冬丽,女,汉,1969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东京电化厂,住所地:开封市。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告开封市东京电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在本院已发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