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友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宏,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红,原告员工。
被告:舟山市世纪新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东路232号。
诉讼代表人:舟山市世纪新茂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兴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世纪新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
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兴雅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以与被告舟山市世纪新茂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并已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舟山市世纪新茂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条件已经成就。
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