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承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110民初16390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8公开日期:2018-03-10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袁承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639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承涛,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承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