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莲,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结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黄杨路18号7幢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3652804U。
法定代表人:江忻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建军,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结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熊笃与被告重庆结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熊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莲,被告结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建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稿酬2万元整,并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5600元整,(利息暂时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日止,以本金2万元,利息每月按2分计算),两项共计25600元,利息计算具体以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完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撰写辞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签订合同时,向乙方(熊笃)预支全额稿酬的30%(即6000元),其余部分在定稿之后15天内支付。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需征得乙方同意,但最多不能超过25天,稿酬全额一般每篇为税后2万元。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早在2015年11月18日就交了《渝商赋》初稿,并根据被告的要求,经多次修改,于2015年12月25日最终定稿。
但被告不履行承诺,违反合同约定,迄今为止,不仅未支付预付款6000元,其余的14000元稿酬也分文未付。
被告的这些行为均已严重违背了合同的规定。
原告认为,对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缔约双方都应该严格遵行,应该重合同、守信用,积极执行合同条款。
原告熊笃为写好该赋,呕心沥血,任劳任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被告虽口头答应马上支付稿酬,但却找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迄今,已过了大半年,被告仍无付款诚意,并编造各种谎言欺骗原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中,原告将诉请1中的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变更为自2016年1月10日起计算。
被告结庐公司辩称,被告承认支付稿费2万元;但利息不承认,因为不存在借款的关系。
对原告起诉状的事实理由部分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原告熊笃与被告结庐公司(甲方代表吉俊春)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应被告邀请,为被告撰写辞赋。
只要原告按照被告意见撰写、修改,被告满意时,被告就必须录用并予上墙或刻碑发表,并署名原告;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预支全额稿酬的30%,其余部分在定稿之后15天内支付。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需征得原告同意,但最多不能超过25天,稿酬全额一般每篇为税后2万元;原告交付初稿后,被告审稿人有权向原告提出具体字句的修改意见,并在10天之内用QQ电子文件反馈给原告,未经原告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原告应认真消化资料,按被告要求撰写,并亲临现场采风、感悟、体验,自合同签订时起一般三周至一个月内向被告交付初稿等。
2015年11月18日、11月19日、12月8日、12月24日、12月25日,原告通过QQ邮箱分别向被告发送了《渝商赋》初稿、二稿、定稿、最终定稿、第四稿最终定稿。
2016年1期《创业》刊登了署名为熊笃的《渝商赋》。
在渝商博物馆内有署名为熊笃的《渝商赋》。
被告的微信公众号有《渝商赋2017-09-06渝商博物馆》的文章。
2016年7月23日,因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合同》约定的稿酬,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
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万元稿酬。
被告结庐公司是于2012年3月3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邮件发送记录、邮件往来截图及附件、《渝商赋》稿件、《创业》杂志、《渝商赋》照片、微信及微信公众号截图、《律师函》、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熊笃与被告结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承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依照与被告的《合同》约定于2015年11月18日至12月25日通过QQ邮箱向被告发送了《渝商赋》初稿、二稿、定稿、最终定稿、第四稿最终定稿,且被告已将该《渝商赋》使用在其微信公众号、渝商博物馆内及《创业》杂志上。
被告无证据证明在其接到原告发送的上述稿件后,将具体字句的修改意见用QQ电子文件反馈给原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给付稿酬的时间,并已征得原告同意,故原告撰写的《渝商赋》于2015年12月25日定稿,被告应当依《合同》约定于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