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后某,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人,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
2013年11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依法被宕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宕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后某到××县,进入该小区4号楼三单元,通过该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二楼201室杨娟华家客厅窗户,从客厅窗户进入到杨娟华家,将杨娟华放在客厅沙发上的一个女士手提包偷走,并从原路返回至一楼草坪,将杨娟华放在钱包里的一千余元现金及一部黑色vivoX9I手机偷走,并将钱包随手丢在草坪上便逃离现场。
后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
2、2017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后某到××县,进入该小区11号楼二单元攀爬至一楼101室甄志刚家客厅窗户,从客厅窗户进入到甄志刚家,将甄志刚和其妻子放在床头的一部白色三星S5手机、一部玫瑰金oppoR9手机、以及放在客厅沙发裤子兜里的三百余元和冰柜上放置的一个视频探头偷走,后从原路返回至一楼草坪逃离现场。
后将所盗的白色三星S5手机以200元价格变卖、一部玫瑰金oppoR9手机以400元价格变卖。
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三星S5手机价值人民币2180元,被盗oppoR9手机价值人民币1840元。
3、2017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后某到××县,进入该小区A座三单元,并通过该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二楼202室何婷婷家客厅窗户,从客厅窗户进入到何婷婷家,将何婷婷放在衣服里的4800元现金偷走,得手后,后某从原路返回至一楼院内。
随后又来到××区,并通过该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二楼201室全建和家客厅窗户,从客厅窗户进入到全建和家,在全建和家实施盗窃无果后,从原路返回至一楼院内逃离现场。
4、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后某到××县院内,进入到××区,并通过该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二楼201室张贵堂家客厅窗户,从客厅窗户进入到张贵堂家,将张贵堂妻子放在客厅挂衣板上的一个女士手提包偷走,从原路返回至一楼楼门口后,将张贵堂妻子放在钱包里的700余元现金偷走,并将钱包随手丢在一楼楼门口便逃离现场。
5、2017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后某到××县,进入到××区,并通过该单元二楼防盗网攀爬至三楼304室梁丽姝家厨房窗户,并将梁丽姝家一扇厨房窗户卸掉从窗户口进入到梁丽姝家,将梁丽姝放在手提包里的400余元现金偷走,并从原路返回至一楼。
随后后某又到××县,并从单元门进入到该单元二楼,通过该单元二楼防盗网攀爬至三楼303室权彩平家厨房窗户,从权彩平家的厨房窗户口进入到权彩平家,将权彩平妻子放在手提包里的1800余元现金偷走,并从原路返回至一楼院内逃离现场。
6、2017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后某来到宕昌县城关镇一中家属楼,通过11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三楼302室邓玉红家阳台窗户,从阳台窗户进入到邓玉红家,将邓玉红放在手提包里的930余元现金以及客厅茶几上放的一部vivoY67手机盗走,得手后,后某从原路返回至院内。
随后后某又通过该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二楼202室陈巧珍家客厅窗户,从客厅窗户进入到陈巧珍家卧室,将陈巧珍放在卧室内的一只银色手镯、一把黑色强光手电、一把匕首及四包黑兰州香烟盗走,并从原路返回至一楼院内。
随后后某又通过该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二楼201室马应东家客厅窗户,从客厅窗户进入到马应东家,在马应东家实施盗窃无果后,从原路返回至一楼院内逃离现场。
后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
7、2017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后某来到××县改造楼院内,通过该小区棚户区改造楼12号楼2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二楼202室石学平家客厅窗户,从客厅窗户进入到石学平家,将石学平放在手提包里的800余元现金偷走。
随后后某来到××区,并通过该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二楼222室冉文忠家厨房窗户,从厨房窗户进入到冉文忠家,将冉文忠妻子放在手提包里的300元现金盗走,后某从原路返回至一楼院内后,又从该小区2号楼二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三楼231室邱慧慧家厨房窗户,从厨房窗户进入到邱慧慧家,将邱慧慧放在手提包里的200元现金盗走,并从原路返回至一楼院内,又从该小区二号楼一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二楼121室祁小春家客厅窗户,从客厅窗户进入到祁小春家,将祁小春放在裤兜里的400余元现金盗走后便逃离现场。
8、2017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后某来到宕昌县山水雅苑小区,进入到××区,并通过该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三楼302室李耀强家客厅窗户,从客厅窗户进入到李耀强家,将李耀强放在客厅沙发上一件外衣口袋里的70余元现金偷走。
随后后某又到宕昌县飞天花园小区,进入到××区,并通过该单元一楼防盗网攀爬至三楼302室李树平家客厅窗户,从客厅窗户进入到李树平家,将李树平放在卧室里一件裤子口袋里的42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以上被告人后某入户盗窃作案共计16起,其中既遂14起,未遂2起。
盗窃现金共计15900余元,盗窃物品有证据证实并经价格认定的价值总计为8160元。
被告人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宕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案发时间及地点;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后某在××区被抓获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证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