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吾全,男,1965年2月6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
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吾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吾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胡吾全在咸阳市秦都区国棉二厂生活区小西门附近,卖给樊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款90元。
被告人胡吾全辨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胡吾全在咸阳市秦都区国棉二厂生活区小西门附近,卖给樊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款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吾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吾全非法向他人销售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吾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