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磊,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声清,男,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林,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成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小俊,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上诉人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声清、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