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声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10民终919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内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12-01公开日期:2017-12-18
当事人: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声清,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磊,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声清,男,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林,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成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小俊,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上诉人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声清、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