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桂0202民初2658号
所属地区:柳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23公开日期:2018-01-18
当事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某,白某,高某,山西天联石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2658号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中山西路12号鑫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735E。

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白某。

被告:高某。

被告:山西天联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东柳村东南梁家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3673539T。

法定代表人:李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文源路东段240号东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6666116848。

法定代表人:郝晋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白某、高某、山西天联石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