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白某。
被告:高某。
被告:山西天联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东柳村东南梁家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3673539T。
法定代表人:李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文源路东段240号东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6666116848。
法定代表人:郝晋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白某、高某、山西天联石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