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保闯,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本院在执行潘兵与刘保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