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建,曾用名张立建,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维粱,江苏律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冠军,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杰,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石冠军、石杰犯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同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
2017年11月9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将该案移送本院恢复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及其辩护人高维粱,被告人石冠军、石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建、石冠军、石杰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费用采取用车牌号为苏N×××××号小型轿车与车牌号为苏N×××××货车在宿迁市宿豫区宿沭路新庄段故意相撞人为制造交通事故的虚假手段骗取紫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5.9万元。
本案因保险公司报案案发,被告人张建、石冠军、石杰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建、石冠军、石杰的供述,证人庄某、贺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保险合同、理赔协议、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石冠军、石杰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建、石冠军、石杰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石冠军、石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建、石冠军、石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其提出以下辩解:1、其不构成主犯,应当是从犯;2、保险公司要求其去领赔偿款,其都没有去,应当是犯罪中止。
被告人石冠军、石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
被告人张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持异议,其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张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2、保险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人张建去领赔偿款,张建始终未去,未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被告人张建是犯罪中止;3、被告人张建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
建议对被告人张建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建、石冠军、石杰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费用,采取用苏N×××××号小型轿车与苏N×××××号货车在宿迁市宿豫区宿沭路新庄段故意相撞人为制造交通事故的虚假手段,骗取紫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59000元。
另查明,本案因保险公司报案案发,被告人张建、石冠军、石杰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石冠军、石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庄某、贺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定损维修协议、机动车辆保险事故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车辆保险单、前科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石冠军、石杰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建、石冠军、石杰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关于被告人张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张建应当认定为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系被告人张建与被告人石冠军事先联系、商议人为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案发当天,被告人张建先驾驶肇事宝马车到达现场并选定肇事地点后电话告知被告人石冠军,被告人石冠军又安排被告人石杰驾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张建驾车主动撞向被告人石杰所驾驶的货车,且两辆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手续均为被告人张建办理,被告人张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被告人张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石冠军、石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