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134许朝春与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13执134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04公开日期:2018-07-18
当事人:许朝春,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nan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许朝春,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128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许朝春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朝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因涉及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较多,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依法将涉及该公司的案件提级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许朝春,申请执行人许朝春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许朝春,许朝春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