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128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许朝春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朝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因涉及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较多,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依法将涉及该公司的案件提级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许朝春,申请执行人许朝春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许朝春,许朝春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