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董建红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1刑更2206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12-28公开日期:2018-01-05
当事人:董建红
案由:盗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2206号罪犯董建红,曾用名董秋岗,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郸城县人。

1999年10月因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7月30日刑满释放。

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鼓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建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自制锥子一把,予以没收。

刑期自2007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2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

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董建红减去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8月28日对董建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至2018年12月24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董建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研究、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至11月间凌晨,董建红携带自制盗车工具,分别在开封市西坡北街、劳动路、中山路等处小区,先后4次盗窃他人面包车四辆销赃,总价值110290元。

案发后追退三辆。

系累犯。

罪犯董建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2月获得记功一次;2015年6月、11月,2016年4月、9月,2017年2月、7月共获得表扬六次。

自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共七次,分别为良好、优秀、一般、优秀、良好、一般、良好。

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