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波,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吴波缴纳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81刑初490号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慎红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