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胜男,住辽源市。
被告辽源市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源市中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士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强,住辽源市。
原告刘东兴、柏胜男诉被告辽源市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中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东兴、柏胜男、被告辽源市中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源市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东兴、柏胜男诉称,2017年8月10日大雨过后,当二原告回到位于晨风上东名苑小区7号楼1102室家中时,发现雨水由墙外进入室内阁楼,顺着阁楼流入客厅和卧室,造成墙面壁纸,实木楼梯、地板、门和部分实木家具严重受损。
现在地板大面积起鼓。
实木楼梯起皮、开胶、断裂,实木沙发和门也已严重变形,门无法正常开关。
床上用品也严重毁损,蚕丝被、床垫已经发霉。
现在家中一片狼藉,惨不忍睹。
原告发现此情况后,马上与第二被告物业公司交涉。
该公司值班人员也亲临现场,通过拍照和摄录的方式做了记录。
事后物业公司答复是开发商建房时存在的问题,让原告与开发商进行交涉。
因原告无法与二被告协商解决此纠纷,故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
被告辽源市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辽源市中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对原告诉讼请求有异义,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漏水原因是外墙面漏水,而不是自身行为的过错导致。
如:房屋农修、日常使用、下雨天没关窗户等原因。
2、原告声称2017年8月10日雨水由外墙进入室内。
然而,等雨后才报修,我物业工作人员(专业维修工)去现场实地勘查后发现无任何房屋防水缺陷部位。
3、晨风上东名苑小区7号楼1102室是2010年开始进户,2012年2月14日因太阳能跑水来物业报修(水是从房顶进入)。
这几年间外墙从无漏过水,也没有报修过,2017年8月10日后也下过大雨,但业主家没有进水。
我物业公司怀疑8月10日进水原因是业主日常使用过程中的过错。
4、我物业公司对业主房屋及家具原样不了解,由于2012年2月14日因太阳能跑水来物业报修,所以我方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8月10日漏水前房屋及家具是完好的。
5、业主在案发时没有第一时间向物业报修及救援,将事态扩大、损失扩大。
6、给我物业公司送达的资产评估报告只有两页,没有任何明细,资产评估报告共有14页,我方只有第5页和第6页7页,评估基准日和案发当天相差两个半月,这期间可能存在再生损失。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庭审举证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明2017年8月10日因为我家漏水,我第一时间向中吉物业报修及损失情况。
刘东兴与中吉物业值班人员打电话通话。
证明不是因为我家水管子漏导致的渗水,我家窗户是关着的,也不是我家窗户的原因导致的渗水。
被告中吉物业质证:对8月10日的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客观性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录像都是原告自己制作的。
原告举证:2.录像光盘一张,2017年8月18号录像证明物业维修人员来维修,物业维修人员说开发商防水没做到位,导致我家漏水。
8月12号录像证明我房子的下水不够流畅,导致存水,致我家漏的。
被告中吉物业质证:真实性无异议,物业维修人员也不是专业鉴定机构,他说话没有法律依据,这两天的录像与8月10日当天漏水无关。
原告举证:3.照片35张,证明2017年8月10日大雨,因为防水做的不到位,雨水渗入我家。
被告中吉物业质证: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观点外墙渗水无关。
原告举证:4.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明2017年8月14日录像证明8月10日当晚中吉物业值班人员到我家来,看到我家漏水的情况及我们跟物业人员沟通漏水的情况。
被告中吉物业质证:对这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8月10日当天外墙漏水无关。
原告举证:5.评估报告,证明因为2017年8月10日雨后房屋渗水导致我家的财产损失,经评估后损失是28027.6元。
被告中吉物业质证:评估物品明细详单我公司没有,评估物品与外墙渗水无关。
被告中吉物业举证:1.物业报修登记表一张(复印件),证明2017年8月10日之前此屋就进过水,房屋及家具已经被泡过。
原告质证:有意见,这张表是2012年的,我买房子是2017年5月份,房子有问题的话我不可能买,一张报修表不能证明家具等物品被泡过,只能证明这房屋2012年防水就没做到位,导致漏水。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降雨过后,二原告居住的辽源市龙山区晨风上东名苑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