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继荣,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样军、吴梦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友聪,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祥泉,浙江祥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奇,浙江祥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钟加平、徐继荣与被告李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加平及其与原告徐继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友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嗣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加平及其与原告徐继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样军,被告李友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祥泉、刘万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之妻徐旻霞与原告徐继荣系姐妹关系。
2008年3月起,被告与其妻向两原告借款。
徐旻霞去世后,被告又多次向两原告借款。
2012年12月1日,结算借款100万元,被告向原告钟加平出具借条。
2013年6月25日,结算借款100万元,被告向原告徐继荣出具借条。
2014年6月23日,结算借款100万,被告向原告钟加平出具借条。
2016年12月23日,两原告与被告约定将借款本金300万元2016年的利息统一为月利率1%。
其中,2012年12月1日,向原告钟加平累计借款100万,曾口头约定月利率1.8%。
该笔借款结算2015年利息时,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剩余利息97000元与三笔共计300万元的借款2016年整年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36万元,相加利息共457000元。
该笔利息被告未支付。
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两原告借款457000元用于支付该笔利息,并向两原告出具借条。
嗣后,两原告催讨无果。
两原告认为其权益受损,遂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两原告并未交付款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之妻徐旻霞与原告徐继荣系姐妹关系。
2008年3月起,被告多次分别向两原告借款。
截至2012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钟加平累计借款100万元。
截至2013年6月25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徐继荣借款100万元。
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6月23日间,被告累计向原告钟加平借款100万元。
2016年12月23日,原、被告经协商,对上述借款的未付利息457000元按借款处理。
嗣后,被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借条、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其抗辩借款并未实际交付,仅作为言辞抗辩,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曾从事“投资公司”行业,相比一般人更熟悉民间借贷之路数,其在出具借条在未收到款项后亦未向两原告索回,不符合常理。
何况,在原告钟加平向被告催讨该笔款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