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陕西安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办理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复议进行审查,审查中,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以把复议案件���立为异议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把复议案件错立为异议案件而撤回申请,应予支持,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