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124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刘某某支付案件款9409.18元及其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款。
申请人陈某某确认(2017)陕0124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并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
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