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周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陕0124执626号
所属地区:周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19公开日期:2018-02-11
当事人: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nan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62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124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刘某某支付案件款9409.18元及其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款。

申请人陈某某确认(2017)陕0124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并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

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