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庚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10刑更1034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荆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12-08公开日期:2017-12-23
当事人:李庚
案由:nan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1034号罪犯李庚,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洪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庚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罪犯李庚的刑罚经本院于2011年3月、2013年10月、2015年11月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缴纳罚金8000元。

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李庚减刑建议,于2017年1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江北监狱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7日在湖北省江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

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考核期间,获得二次季度表扬奖励、二次季度记功奖励。

同时查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本次缴纳罚金7000元。

开庭审理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人员旁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庭审笔录、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