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叶国林,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袁永华与被执行人叶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袁永华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国林给付欠款10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国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永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国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袁永华尚未受偿的债权105000元予以确认。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0183民初239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