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桥头街***号。
法定代表人:艾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明,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逯晋,公司职员。
被告:杜龙清,男,汉族。
被告:杜晓军,男,汉族。
被告:闫丽萍,女,汉族。
原告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龙清、杜晓军、闫丽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杜龙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和截至2017年10月12日所欠利息29555元,以及2017年10月12日后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被告杜晓军、闫丽萍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担保责任;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7日,被告杜龙清由被告杜晓军、闫丽萍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书和保证贷款担保合同书,被告杜龙清向原告借款10万元。
截至2017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0万元、利息29555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杜龙清联系电话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