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杜龙清、杜晓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晋1102民初2280号
所属地区:吕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4公开日期:2017-12-19
当事人: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龙清,杜晓军,闫丽萍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280号原告: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桥头街***号。

法定代表人:艾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明,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逯晋,公司职员。

被告:杜龙清,男,汉族。

被告:杜晓军,男,汉族。

被告:闫丽萍,女,汉族。

原告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龙清、杜晓军、闫丽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杜龙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和截至2017年10月12日所欠利息29555元,以及2017年10月12日后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被告杜晓军、闫丽萍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担保责任;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7日,被告杜龙清由被告杜晓军、闫丽萍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书和保证贷款担保合同书,被告杜龙清向原告借款10万元。

截至2017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0万元、利息29555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杜龙清联系电话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