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何开礼与尹定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