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玉峰,萧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副股长。
被申请执行人:张彩侠,女,安徽萧县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萧国土资执罚[2017]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017]370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370号处罚决定,对张彩侠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9月在萧县张庄寨镇白楼行政村白楼自然村东北角,占用耕地1000平方米建600平方米大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00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大棚600平方米;3.并处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张彩侠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萧县张庄寨镇白楼行政村白楼自然村东北角的土地1000平方米建600平方米大棚,有萧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
但萧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张彩侠占用耕地建大棚,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没有标注说明土地类型是耕地,其提供的照片没有名称、标注等,不能证明是张彩��的建筑物;其认为张彩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张彩侠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该处罚决定第三项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15000元。
张彩侠收到处罚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未申请复议,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现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370号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15000元。
本院认为,萧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张彩侠建大棚占用土地类型为耕地,未经地籍管理机构进行认定,其提供的照片没有名称、标注等,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其作出的[2017]370号处罚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土